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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2018年03月23日信息来源: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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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适应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考力量设置,以满足学习者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适应职业发展、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可根据需要制定或调整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以及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结合当地或军队实际在《专业清单》范围内确定开考专业,制定相应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      省级考委开考专业一般应面向社会开放,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含)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考,可开展省际或区域协作开考。

第六条  军队考委开考的专业仅面向军队人员,不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全国考委建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专业清单、基本规范和考试计划

第八条  《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基本目录,确定了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的范围。

第九条  全国考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自学考试人才培养定位,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专业清单》。

第十条 《基本规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是专业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第十一条   全国考委按照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同质等效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制定《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全国考委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并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考委、军队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可根据本地、军队、本部门和行业的需求向全国考委提出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的建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级考委、军队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fc-news-tag-list { width:90%; display:block; border-top: 1px solid; border-bottom: 1px solid; border-color: #f0f1f2; padding: 20px 0; margin-bottom: 20px ; width: 90%; text-align: left;} .fc-news-tag-list .uppercase { margin-bottom: 20px; list-style: none; display: inline-block; padding:5px; margin-right: 5px} .fc-news-tag-list .uppercase a { background-color: #f4f6f8; color: #a0a9b4; font-size: 11px; font-weight: 600; padding: 7px 10px} .fc-news-tag-list .uppercase a:hover { background-color: #40aae2; color: #fff; text-decoration: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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