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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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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自学考试苏州考区考生违规处理通告
`导读`在2012年10月13-14日、20-21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苏州考区袁胡华等168名考生违反《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采用夹带、替考及使用通讯工具等手段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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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办法摘要如下: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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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特别提醒
考生严禁携带各种通信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进入考场,如已携带,在开考前应立即交监考员保管,否则开考后即按违规处理,并通报考生所在单位。有关情况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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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7月份自考现场
2012年7月份自学考试开始了,我区各考点认真布置考试环境,努力为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针对本次考试违规由原来的18号令改为33号令的新规定,我区各考点组织监考教师认真学习,并在考场醒目位置张贴特别提醒,监考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