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学生取得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 含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等 ) 合格成绩后,按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鉴定。符合毕业要求的由省考委发给相应层次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学校附署。
2)江苏学生修业期满,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合格,不能完成学业的,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业证明,对于不连续招生的专业,学生如希望继续学习,可转入自考相近专业继续学习和考试,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将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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