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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关于2017年9月领取助学专业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及申请学士学位的通知

2017年09月19日信息来源:江苏警官学院自考办

关于2017年9月领取助学专业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及申请学士学位的通知

 

江苏警官学院关于2017年9月领取助学专业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及申请学士学位的通知

各位考生:

我院2017年8月助学专业自学考试毕业工作已结束(毕业生名单见附件1)。请毕业考生于2017年9月5日至9月15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学院继续教育部自考办(浦口主校区行政楼A楼103室)领取毕业证书。如确需他人代领,代领人需持毕业考生的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领取手续。

本次毕业考生中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附件2)的,请于2017年9月5至9月15日期间,领取毕业证书的同时,办理学士学位申请手续,现场填写《江苏警官学院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登记表》,提交一张一寸正面免冠照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学士学位申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一11:30,下午2:00-4:30

联系电话:025—52880479  联系人:张老师

江苏警官学院

继续教育部

自学考试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附件1:2017年8月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毕业生名单


2017年8月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毕业生名单


准考证

姓名

013803400079

赵振文

013804400774

陈晨

013805400631

陈星

013808406024

杨丹

013809405016

梅杰

013810405061

夏凡

013810405134

王威

013811405015

陈建和

013811405040

邓怀义

013812405040

李烨

013812405042

刘爽

013813405004

金伟涛

013814405000

崔佳文

013814405005

马洁

013814405006

潘宝龙

013812405339

和文赟

013812405390

吴勇剑

013812405393

谢迪

013813405087

卞哲

013813405088

陈浩然

013813405090

陈峥嵘

013813405167

张圣宇



附件二:江苏警官学院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江苏警官学院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警官学院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继续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对象,为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和公德,品行端正。

(二)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学位课程(见附件)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参加自学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参加函授等其他形式学习的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三)毕业论文的成绩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四)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且有效期未超过六年。(学院规定的要求指通过下列考试之一:省学位办学位英语考试、自学考试英语(二)、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国家英语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


第四条  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记个人二等功(包括受到以上等级荣誉的),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的,可破格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一)考试有作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所修课程因不及格补考累计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

(三)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四)学习期间受到治安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初审

(一)申请者应在本科毕业时向学院继续教育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学位授予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张、外语考试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学院继续教育部负责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材料的初审。学员本科毕业后三个月内,继续教育部向学院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择优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同时报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学籍凭证和课程成绩、学习期间的综合表现及奖惩情况等材料。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审定

(一)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30日内,对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建议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终审,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决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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