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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考试作弊条款

2015年08月31日信息来源:全国人大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一系列法律修改决定,其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对考试作弊行为拟将入刑定罪,具体内容如下: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前,对作弊问题的查处在具体法条的适用上时常“捉襟见肘”,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舞弊一系列相关行为,特别是“枪手”与雇主均入刑,体现了国家考试制度的重要性,也彰显了国家更加注重维护社会诚信的态度和决心,其警示和教育意义非常明显。


对于勤勤恳恳、刻苦钻研的广大自考生而言,这无疑是重大利好,“严格考试纪律、肃清考试氛围”,还我们广大考生公平公正的学习考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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