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方式不合理。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从价计征,是以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计征依据,并结合补偿费费率以及开采回采率系数予以征收的。将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计征的依据,容易导致矿山企业放弃那些难开采或价值不大的尾矿、伴矿,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矿山企业采富弃贫的短期行为。而就世界范围而言,实行从价计征即以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征收依据的较少,大多数是实行从量征收,以开采量作为补偿的依据。另外,以开采回采系数来制约采掘业减少储量消耗,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由采富弃贫带来的利润远远超过因实际开采率降低而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4.矿产资源税费体制构建不规范。首先,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目的存在交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而《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则规定: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性支出。很明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重复征收。其次,一些非出于环境目的的扭曲税费致使一些企业税费负担过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自l994年我国将产品税改成增值税以来,矿山企业的税费负担明显加重。首先,矿业资本有机构成高,设备购置费用数额大,固定资产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其次,矿业主要依赖生产要素的增加,而矿产品属于初级产品,为直接生产矿产品而购进及消耗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很少或没有,只有少量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而矿业产值的绝大部分都要作为增值部分而缴纳增值税,致使矿业的税赋比一般的工业企业要高出许多。而且在所得税方面,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未作为资产处理,导致所得税税基高。
三、我
以上是关于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生态化改革已公布的相关信息,请自考生们认真查看,如果你想获取最新的江苏自考新闻或者江苏自考问题答疑,可以扫描江苏自考网公众号二维码,我们会最第一时间内为你解答。
➤自考有疑惑或想进学习群,请联系江苏自考网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