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考网欢迎各位自考生,今天是
江苏自考网上报名系统 江苏自考新闻汇总 自考准考证打印 自考整专业培训辅导 江苏自考100问 自考英语二教辅
南京 苏州 昆山 徐州 无锡 常州 镇江 扬州 南通

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著作权的利用

2014年04月04日信息来源:互联网

第八章 著作权的利用

  学习目的与要求

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著作权的利用

  了解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与特征及著作权质押的概念,理解《著作权法》关于著作物利用制度的规定。

  课程内容

  第一节 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著作夜转让的特点是:(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2)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3)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许可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征是:(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3)除专有许可外,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

  第三节 著作权合同

  著作权合同可分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许可使用的一般形式,其主要条款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其他事项。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转让著作权合同转让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而不能是著作人身权,且这种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著作财产权能予以转让,且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其主要条款包括: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著作权的质押

  著作财产权除转让及许可使用外,还可以用来作为质押、信托、破产财产的对象等。

  著作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在债务人不按约偿还时,债权人有权将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行为。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著作权转让的概念;(2)了解著作权使用许可的概念;(3)了解著作权质押的概念。

  领会:理解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点。

以上是关于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著作权的利用已公布的相关信息,请自考生们认真查看,如果你想获取最新的江苏自考新闻或者江苏自考问题答疑,可以扫描江苏自考网公众号二维码,我们会最第一时间内为你解答。

➤自考有疑惑或想进学习群,请联系江苏自考网客服

(编辑:zoey_yuer)  H:0
江苏自考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