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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哲学理念下世界的散文中的“表达”难题

2014年02月01日信息来源:相关网站
克里普克在《维特根斯坦论规则与私人语言》(下简称《规则》)之中对于“私人语言”的诠释也许是迄今为止在这个主题上最为深刻的论析之一。其重要的意义就在于拓展了这个问题的范围,并进而思索“语言自身如何可能?”(“语言如何能表达某种意义?”)这个更为根本性的问题。深入的解读表明,他所提出的问题及其所启示出的可能解决方案都与梅洛-庞蒂在其名著《世界的散文》(下简称《散文》)之中对于语言问题的探索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对于此种关联,学界似乎鲜有人关注,但却具有进一步探索的价值:首先,它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梅洛-庞蒂的语言哲学(本文的重点在于对《散文》进行重新诠释)①;其次,它有助于我们反过来深入理解“私人语言”难题,而且,“间接语言”这个概念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克里普克所提出的既有的解决思路;第三,这个比较研究② 也可以进一步揭示两大思想流派在对语言问题的思索方面的深刻异同。
    一 “私人语言”的悖论及克里普克的分析
    (一)维特根斯坦的“悖论”
    不妨将《规则》之中的思路归结为:从“遵守规则”的角度来重新阐释并进而解决“私人语言”的问题,再把它进一步拓展到一般语言的意义问题。
    在全书的开始,克里普克首先引证了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201节之中所提出的“遵守规则是不可能的”这个悖论。他通过一个算法的例子来深入分析这个核心难题。之所以选择算法,无疑是因为算法规则往往被认为是“规则”的最为严格、精确的理想形式。在下一节之中,我们将看到,算法问题也恰恰是《散文》之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这当然绝非偶然。
    克里普克举了一个很简单的“加法”的例子:比如,当我们进行“68+57”的运算之时,我们事实上总会得出“125”这个“正确”答案。但维特根斯坦的悖论并不是针对事实(这是无意义的),而是在“判据”(或“确证”,justification)的层次之上提出的:即,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你得出这个结论是遵循着何种“规则”?或,有没有一条明确的、单一的“规则”对你的计算给出了最终的“确证”?
    一种可能的辩护是:我在“过去”进行“加法”(plus)运算的时候,总是遵循着同样的规则,所以,我在“当下”所进行的计算也“理所当然”地遵循着这样的规则。但是,稍加反思就可以认识到,这个“理”并不是“当然”的。因为,很明显,在遵守同一规则的行动背后,隐含着的是一个更为根本性的问题:这个规则是怎样在时间之中维持“同一”的?或,当我从“过去”(总是有限的(finite)情境)转向“当下”(“新”的情境)的时候,我怎样确证这个规则是“同一”的呢?
    可以再度作出辩护:plus这个符号(“+”)在从“过去”到“当下”的转化过程之中保持着“同一”的“意义”(meaning)。但是,在这个环节上,克里普克结合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提出了最为致命的“怀疑论”证据:上面的这个辩护不能成立,因为,对于“+”这个符号在“过去”的“意义”,始终可以进行无限种可能的解释③,而且,更为关键的是,我们无法找到一个根本性的“事实”(facts)能够“确证”我们到底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这个符号的。④“我可以对一个加法问题任意给出任何新的答案,因为,我总能适当地(appropriately)解释我在过去的意向(intention)。”`1`(p. 32)
    我们可以把这个算法上的结论进一步拓展到一般语言的范围之内:不仅仅对于算法符号可以进行此种釜底抽薪的质疑,实际上,“怀疑论”的思路对于所有的语言符号都有效力。用一种极端的形式来表达就是:给定一个词(比如说“桌子”)在“当下”的含义,我们将永远无法从(“内在”或“外在”的)“事实”中得到任何最终的证据来判定、“确证”我们是否在过去也在“同样的”含义上使用这个词。或者,用更为普遍的界定来说:不可能对我是否确实意味着某个“意义”给出一个先天的(a priori)规定、规则。
    而且,这个怀疑还可以在时间的向度上被进一步推进。正如在“过去”没有任何的“事实”能够确证我在“当下”所意味的到底是何种意义,同样,在“当下”也没有唯一的规则可以决定此种“意义”向“未来”的新的情境的拓展运用。很明显,针对“过去”的论证也同样适用于“当下”:对于“当下”的“事实”,也已经有无限种可能的解释敞开着了。`1`(p. 55)因而,在怀疑论的重重逼迫之下,“意义”在时间的三个维度(“过去”→“当下”→“未来”)之间的“同一性”似乎都成为严重的问题。但是,如果这个“同一性”不能确立起来,那么,我们又怎样能用语言来“表达”某种“意义”呢?
    (二)对“怀疑论”的解决:规则的同一性的“确证”
    以上的“怀疑论”推到极致,就是对“意义”与语言自身的怀疑。
    要想解决这个“悖论”,必须回到维特根斯坦对于“私人语言”这个问题的解决方式。克里普克首先列举了某些其他学者对于“私人语言”所作的重要分析,但他指出,这些分析都有着难以克服的问题。对此,本文不拟展开。我们还是直接切入他自己的解决路线。
    颇为令人诧异的是,他对这个问题的分析正是借助休谟,而休谟似乎又是令维特根斯坦感到非常隔膜的哲学家之一。不过,仔细品味休谟的论证,确实发现他和维特根斯坦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近缘性。
    首先,二者所关注都是规则在时间之中的“同一性”的问题:只不过休谟所关注的是因果性的“法则”(两个事件在“过去”的恒常联结怎样能够决定它在“当下”的有效性),而维特根斯坦关注的则是更为根本性的“意义”的难题。
    其次,二者的解决思路也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休谟恰恰把自己的方案称作“怀疑论式的解决”(skeptical solution)。在他看来,单独的两个事件(比如a和b)之间当然不存在“因果关联”(causation)(仅能说a先于b),而只有当它们分别作为两类事物(A-type,B-type)之中的具体实例(instances)的时候,此种关联才有可能成立。因而,联结的“恒常性”(regularity)是存在于“类”之间、而非“个体”之间的。`1`(p. 68、pp. 109-110)同样,维特根斯坦对“私人语言”进行拒斥的思路也是相当类似的:即,仅仅从一个单独的个体的角度出发,是无法确证意义规则的“同一性”的。
    当然,这种相似仅仅是表面性的。关键之点在于,应该从维特根斯坦自己的思想转变(从《逻辑哲学论》到《哲学研究》)的过程去理解其解决策略。概言之,在克里普克看来,这种转变即是从语言的“真值条件”(truth condition)转向“可断言性条件”(assertability condition)(因而即是一种“确证条件”(justification condition))`1`(p. 74)。在《逻辑哲学论》中,陈述句的“意义”即在于它与某种基本“事实”之间的一致性的关系。但是,上一节的论证已经揭示,没有任何一种语言之外的“事实”能够对语言自身的“意义”提供最终的“确证”。更重要的是,对于任何“意义”的“断言”(assertion)或否弃(denial)(比如,到底我们用“+”这个符号所意谓的是plus还是quus)都必然要在某种“特定的情境”(specifiable circumstance)之中才能够实现。此种情境就是遵循着某种规则而展开着的“语言游戏”。
    “语言游戏”的特征就在于,它总是在某个“群体”(community)之中才能够展开。因而,仅仅从个体的角度出发,是没有办法对是否遵循某种规则进行最终“确证”的。此种“确证”只有在“类”—“群体”之中才有可能实现。因而,“私人语言”是难以成立的。
    换言之,确证规则的起点不再是个体,而是“群体”。⑤ 当且仅当我们能够把一个个体置于某个语言游戏的“群体”之中,我们才能判断他到底是否在遵守某条规则。比如,克里普克举了儿童学习算法的例子:固然,从其个体的角度上来说,我们无法断言他到底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这个符号,但是,从我们所处的“群体”(比如,假设我们都接受plus这个规则)出发,我们就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判断——当他未得出和我们相一致的结果之时,我们就应该纠正他;当他最终得出和我们相同的结果时,我们就说,他学会了规则,或,他已经在遵守规则了。因而,遵守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遵循着相似的“生活模式”(life style),当我们把某种“意义”归属于某个个体的时候,也就同时把他接纳进我们这个“群体”之中。`1`(p. 95)当某人一旦被接纳进我们的群体,我们总是倾向于“预期”他会得出和我们相一致(in agreement)的结果。
    可以进一步把这里的结论推向普遍性的语言问题。在维特根斯坦看来,私人地遵守规则是不可能的;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从语言的角度来说,私人地“表达”某种“意义”也是不可能的。这恰好是《散文》之中对语言进行探索的起点。
    二 “可见”(visible)与“不可见”(l' invisible):从“纯粹语言”(langage pur)到“间接语言”(langage indirect)
    (一)“纯粹语言”的幻象
    在《散文》的一开始⑥,梅洛-庞蒂所提出的问题与克里普克是极为相似的:语言作为有限数量的符号的集合,却可以用来表达那些无限数量的新的事物。这种从“有限”(“过去”)向“无限”(“未来”)的“跳跃”(leap)是怎样可能的?⑦ 这恰恰是全书所要关注的语言之谜。
    也许并非巧合的是,梅洛-庞蒂首先也通过“算法”(l' algorithme)来提出问题。“算法”系统的提出可以被理解为此种努力的极端理想化的形式:即“原则上(en principe)确信,能够在每一时刻都通过诉诸于那些最初的界定来完整地对它的陈述进行确证(justifier)”`2`(p.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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